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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私人律师协议书
( )湘金中顾字第 号
聘请方:
受聘方: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受聘方曹哲华律师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私人律师工作范围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24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3)提供各种民事活动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全年8次,半年5次)。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商务、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方案,出具正式律师意见书(全年8次,半年5次)。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处理涉及商务法律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涉、投诉、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全年8次,半年5次)。
(10)协助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第四条 律师费
1、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 元/年,半年 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2、超出第三条服务以外法律事务另行办理委托,按照律师收费标准最低比例给予陆折的优惠。
3、律师服务涉及的交通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律师用于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费用当事人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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