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医院检查不准确应负何责? 律师信箱栏目: 我去年九月份去医院看病,检查后说是没什么,我们只好按处方开了一些药回家,医生也没多说什么。回家后吃药没有两天感到难受。于是我们又去了医院做检查,但是医生还是跟我们说没什么。我们回家后我丈夫又开始难受,这次我们去了别的医院,这次检查后医院方说我丈夫应该早做手术,虽然现在做也可以,但是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请问:医院检查不准确应负何责? 读者 读者朋友: 你在医院诊断时事实上已经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但是由于医生(第一个医院)对病人没有进行全方面的检查和诊断,使得你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使你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因此你描述的情况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对此,你可以先找误诊医院进行协商,看是否能达成赔偿协议。如果没能和他们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你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处理该医疗事故争议。如果你去的医疗机构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部门会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后确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会书面通知你并说明理由。如果你对该鉴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另外注意你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丈夫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也就是你们去另外一家医院并得知你丈夫身体受到伤害之日算起一年内要提出,否则的话法律就不在保护你们的权利。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后,可以就赔偿额进行调解,如果医院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你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医院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