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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份房屋买卖契约有效 律师信箱栏目: 我与杜某口头商议,将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杜某。但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杜某向我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尔后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买卖价格为58万元,杜某应向我预付购房款30万元后2日内我交房屋钥匙给杜某,其余28万元房款在3月内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双方依该份契约履行。最后杜某尚欠的13万元。我多次催讨未果。杜某认为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请问:我是否有权得到13万元? 读者 读者朋友: 众所周知,房屋的买卖,当事人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国家向当事人征收各种税费是按房价的一定比率收取的。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他们申报的交易价格相关。故你与杜某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元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杜某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第(七)项规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契约当属无效。而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契约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不是正式契约,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确实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杜某未付清房款而引发纠纷。《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耸钦袢恕Uㄈ擞腥ㄒ笳袢税凑蘸贤脑级ɑ蛘咭勒辗傻墓娑男幸逦瘛!惫识拍成星啡嗣癖?3万元应偿还给你,但你与杜某应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使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律师:曹哲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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