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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礼照丢失引发精神赔偿 律师信箱栏目: 今年3月29日、30日是我做新娘的日子,在这人生重要的一刻里,我与丈夫及亲朋好友照了不少合影,幸福而美好的一瞬都留在了4个胶卷里。后来我迫不及待地到住家附近的某人像摄影工作室冲扩了4个胶卷,交纳了72元的冲扩费,当时该人像摄影工作室也出据了取照片的凭据,凭据上说明次日中午可以取胶卷。我取照片时被告知,4个胶卷均已丢失。自己在喜庆的日子里所留下的倩影永远不再有了,而这一切都是该人像摄影室的过错。请问我可以要求该人像摄影工作室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读者 读者朋友: 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不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其基本功能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它具有象征性和安抚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惩戒。由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 严格说来,民法通则没有直接使用“精神损害”的概念。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比较接近的是《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是我国目前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它是我国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上的一个重大进展。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对精神痛苦客观上不能作出合理评价,而且精神痛苦的个案也有差别,赔偿数额只能在个案当中斟酌确定。 律师:曹哲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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