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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信箱栏目:

我于2001年向男友提出分手,对方不同意且经常到单位对我进行骚扰,并向我索要5万元“分手费”,在无奈的情况下我向他写了一张借条:“今收到李某(我前男友)5万元。”事后我曾向他要回借条,他说早被他扔了,并说以后不会再骚扰我。可如今两年后,他托人送到借条的复印件,要我还钱,否则要起诉。请问:“分手费”受法律保护吗?

读者

读者朋友:

根据我国的法律,所谓的“分手费”属社会恶俗,违背了社会公德,不受法律支持的,你的前男友提出这种要求是不合法的。同时女方是迫于男方纠缠才出具欠条的,男方用这种不正当方式迫使女方出具的欠条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在恋爱期间,他确实送过你过于贵重的物品或是直接给过比较大额的金钱,如果他又要求你返还的话,法律是支持这种要求的。你应当给予返还。你现在要想办法证明的是这5万元的欠条是当时他要“分手费”时不得不出具的。这样的话,他的欠条没有法律的支持。如果你无法证明这5万元的欠条是当时他要“分手费”时不得不出具的,由于现在我们还不知道你是否已经付过这5万元,如果已经付过,则欠条已经失效了。不知道他是否是真的已经把欠条原件丢失,如果是真丢了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复印件是不能证明你们有借款关系。你也可以此抗辩他的要求。

律师:曹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