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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被盗用,话费谁负责?



律师信箱栏目:

经查通话清单得知,我欠付的电话费中有9457.05元是他人与国外的声讯台通话所花费的。与国外通话期间,我与同住家属均在单位工作或在校就读。电信局派人查线后发现在通往我家的电话线路设备上有撬压痕迹。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破案。现电信局以我拖欠电话费为由,先后多次对我的住宅电话停机,又诉诸法院要求我偿付电话费。请问:我有责任支付盗打电话费吗?

读者

读者朋友:

你与电信局之间成立的通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按照电信部门的规定,电信线路的所有权属于电信部门,电信部门根据客户的申请,出租给客户使用。因此,电信线路的保护、管理、维修等工作,应当由电信部门承担。电信部门应当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邮电通讯服务合同及时维护好线路,以便为客户提供良好的通讯服务。本案争执的电话费是与国外的声讯台通话花费的。与国外通话期间,你作为该电话的使用权人及其同住家属均在单位工作或在校就读,没有在家使用电话的条件。电信局也承认,在通往你家的电话线路设备上有撬压痕迹,故应确认为被他人盗打电话。有撬压痕迹的电话线路设备属于电信局所有和管理范围,因此被盗打电话所造成的损失,在盗打电话案侦破之前,应当由电信局负担;盗打电话案侦破之后,电信局享有向盗打人追偿的权利。电信局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与国外的通话是你所为的情况下,请求你支付与国外通话的电话费和滞纳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曹哲华